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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7-21  来源: 中建华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点击: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 ...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廊(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市(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的社会投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外,招标人可自行选择发包方式,鼓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八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推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承担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自治区建立全区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协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房屋市政专业类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应当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业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和信息同步发布。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符合《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自治区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取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意见,再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项目时进行确认;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属于应当审核招标方案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项目,应当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取得对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进行确认。其中,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项目,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由国安部门认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保密部门认定,是否涉及抢险救灾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扶贫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三至第七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招标人近3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在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拟委托招标代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信息。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选择在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已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及其从业人员执业信息、诚信评价等级B级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熟悉概预算等专业人员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摇号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办理完房屋市政工程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 (二)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对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不履行规定程序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三)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四)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五)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采取招标文件网上告知备案,取消组织踏勘现场环节,招标人应根据需要将项目现场条件(如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环境等)录制视频资料及文字说明等与招标文件同步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参考。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第十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全过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在与招标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应明确本单位委派项目组的负责人及成员和职责。项目组负责组织全过程招标活动,人员不得随意代替或更换。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委托人支付,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不抵制、不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暗自勾结投标人赚取好处费或按项目投资额百分点提取不正常收益; (三)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投标、资格审查申请、中标通知书等成果文件;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招标档案资料; (六)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七)“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发或逾期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转让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项目估算或投资概算、资金来源; (二)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中标明的招标文件发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公告期限应当自公告发布后的次日起算。 第十九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统一使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拟招标项目实际,对以下内容进行编辑: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及评定分离的定标标准和方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应明确专项条款主要内容); (五)委托人要求; (六)满足要求的施工图纸。 (七)工程量清单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公平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确保招标文件编制真实合法。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应满足国家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承包工程范围规定,类似业绩要求应符合工程实际。严禁将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实际、标段划分不合理的,应当按照违法发包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控制价,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总责。 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严禁将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等风险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转嫁给中标人,对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工程量清单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由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注册于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工程量清单无效。 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具备相应资格并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应上调或者下浮。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以下内容进行编制: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三)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资料; (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五)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第二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将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原件扫描件;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原件扫描件,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原件扫描件; (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原件扫描件及电子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将盖章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审查公告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免费发布,同时可以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等其他媒介上发布。同步上传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供投标人免费下载。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管理等依法建立制度并予公示。对交易登记、交易日程预订及调整等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办理。 开标结束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审查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遗答疑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方式、PC代码、IP地址、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码、造价软件编码、投标保证金缴纳人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不得为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各方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以及记录每一个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服务系统应当记录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电子归档备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监督活动的数据电文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公告或发出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答复。在异议的提出、答复过程中不得泄露与投标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参与交易竞争。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在企业信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以及以他人名义投标; (二)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五)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建筑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信用评价结果、企业业绩等按照较低的单位确定。 联合体投标的,应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规范、标准、定额及招标文件要求,自主进行投标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管理班子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原件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五)投标保函或投标保险保单凭证; (六)企业和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建筑市场信用评级和分值截图; (七)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中标后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十)资格审查资料; (十一)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十二)企业工程业绩材料及真实承诺书(如有); (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上传投标文件,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投标人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 (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被暂扣、被撤销的; (四)财产被接管、冻结丧失履约能力或企业处于破产状态的;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六)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七)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 (九)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未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或者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十)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一)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且在下一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的; (十二)拟派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到岗履职时间不符合《西藏自治区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或已经在其它项目履职的; (十三)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委任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有行贿、受贿、围标、串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实行保函、保单(电子)等,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函、保单(电子)代收代管的对象名称、项目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保密信息,应加密处理,承办金融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者向他人透露。 第三十四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其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日内返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单)。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单)不予退还。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实行不见面开标的,所有投标人均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准时参加在线开标。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现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推行不见面开标和区内(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远程异地评标按照《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不可或缺)以及有关技术、工程造价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并应当满足专业分工需求,其中工程造价、有关技术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相关专业的非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在政府依法设立的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评标委员会,专家抽取方案应经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核验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未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电子清标。清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二)投标人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费用之和是否一致; (三)核实不可竞争费用,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 (四)对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同一计算机传输、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IP地址和MAC信息雷同性等现象进行分析; (五)对投标人聚合度、中标人中标率进行分析。 (六)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通过清标工作实现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商务标与技术标应当分开独立评审,其中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暗标评审,应在商务标评审前完成评审。 第四十条 评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足额计取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十)区外进藏建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可以采取远程异地评标音频会议系统、传真、加密电话等方式进行交互,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进行集体研究。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出具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方式和招标的主要过程及接受投标文件情况;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方式、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处理无效投标文件的理由及评审意见;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或确定中标人情况;采用评定分离的,应推荐不少于3名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注明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具体理由; (六)其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需要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定标 第四十四条 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资格评审标准、方法,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投标人投标资格没有被暂停、取消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丧失履约能力或企业处于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和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1年内未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未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问题;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作废标或无效投标处理。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复核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二)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三)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四)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五)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自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评标报告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如有)、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拟派出的项目班子成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开标或评标时抽取的评标系数 (七)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和标准组建定标委员会,遵循合法、科学、“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综合考虑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竞价+择优”等因素,自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定标会,形成定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定标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信息和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名单等资料应当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标保证金不予以退还。招标人可以按投标人提供的保函、保单向承保机构提起投保金额索赔。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候选人或中标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打印中标通知书,加盖公章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可以提交银行保函或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招标人不得拒绝,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可只保留中标候选人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中标承诺人员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必要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调取招标投标现场音视频资料;   (六)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七)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内部程序或环节等理由阻碍检查,对不配合的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全区通报;对不配合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的提出及处理应当符合《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对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下一环节,并认真核查、依法处置、及时答复。 第五十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评标应当使用全区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各地不得单独建立评标专家库。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房屋市政工程专业类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入库、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所在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第五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限制代理政府投资项目;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清出当年建筑市场;未参加年度信用评价的,不得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同步推送至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永久保存,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消除或修改。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罚,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记入不良行记录,予以信用扣分。 第五十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推行第三方全环节审计抽查制度。审计中发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涉及招标人违规违纪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公示期限应当自发布后的次日起算。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评标办法》 2.《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办法》 3.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1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评标内容由商务标、技术标、建筑市场信用标三部分组成,共计100分。商务标由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技术标由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业绩组成;建筑市场信用标由企业、项目管理班子(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上年度信用等级和本年度动态得分组成。商务标占总分的60%,技术标占总分的20%,建筑市场信用标占总分的20%(其中企业信用分10%,项目管理班子10%)。 一、商务标60分 (一)投标报价得分(30分) 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A%作为总报价评标基数。投标人有效投标总数少于5个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均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数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数1%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1%扣0.5分,扣完为止。 当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数时,投标报价得分=30-(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数)÷评标基数÷1%×1。 当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数时,投标报价得分=30-(评标基数-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数÷1%×0.5。 (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30分)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每个分项清单费用占全部清单项目费用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取不少于30项,不足30项时按实际全部评审。综合单价每项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A%作为该项目的评标基数。综合单价等于评标基数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数1%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1%扣0.5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当投标综合单价>评标基数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得分=30-(投标综合单价-评标基数)÷评标基数÷1%×1。 当投标综合单价<评标综合单价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得分=30-(评标基数-投标综合单价)÷评标基数÷1%×0.5。 A值为95~100的整数,电子招投标在开标解密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系数A值,并现场公布结果。 二、技术标20分 (一)施工组织设计15分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2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分;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5分;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5分;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分;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1分; (6)施工后的保修措施1分; (7)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1分; (8)资源配备计划1分; (9)绿色科技创新措施0.5分; (10)施工总平面设计0.5分; (11)项目的合理化建议0.5分; (12)其它保证项目实施的有效措施0.5分。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3分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1分; (2)专项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1分; (3)安全施工的措施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1分。 招标人根据项目的规模、特点等可适当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分值的比重,最高得分不得超过15分。 同一个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单项打分分值不得相差50%,如超出此范围应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二)工程业绩(5分)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市政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的,不考核工程业绩,直接得工程业绩分5分。 超过以上规模的工程,按照工程业绩等级(A、B、C、D级)进行加分,每完成一个类似工程,A级得3分、B级得2分、C级得1分、D级(无效业绩)不加分。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体各方工程业绩最低分计算。工程业绩最高得分不得超过5分。 工程业绩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数据为准。 三、建筑市场信用标20分 (一)建筑企业信用计分(10分) 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和动态管理评价得分情况进行计分(年度分+动态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分按联合体各方信用最低分计算。 1.年度计分。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对上年度评为A级的企业加6分、评为B级的企业加4分、评为C级的企业加2分,评为D级的企业不加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限制招投标。 2.动态计分。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评分标准》,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诚信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和实时计分,按照平台实时分值(最高分值限定为150分)的4%计取得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招投标。 以上两项得分合计不得超过10分,即: 企业信用分=年度分(A级6分/B级4分/C级2分)+动态分(最高150分)×4%≤10分。 (二)项目管理班子信用计分(10分) 项目管理班子信用分采用加分制,对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岗位注册类人员和非注册类人员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和动态管理评价得分情况进行计分(年度分+动态分)。同类岗位只按1人进行计分,需要2人以上履职的,其信用分按同类岗位中最低分值的人员计算。根据《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我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主要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劳务员、安全员(详见附件3),其他岗位人员施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不参加信用加分。 1.年度计分。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对上年度评为A级的岗位注册类人员加1.5分,非注册类人员1分;对评为B级的岗位注册类人员加1分,非注册类人员加0.5分;评为C级的岗位注册类人员0.5分,非注册类人员加0.1分;评为D级各类从业人员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 2.动态计分。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和实时计分,各类从业人员按照平台实时分值(最高分值限定为150分)的8‰计取得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的,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 以上两项得分合计不得超过10分,即: 注册类人员信用分=年度分(A级1.5分/B级1分/C级0.5分)+动态分(最高150×8‰)≤10分; 注册类人员信用分=年度分(A级1分/B级0.5分/C级0.1分)+动态分(最高150×8‰)≤10分。        附件2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办法           一、招标人确定使用评定分离办法的,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因素(如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项目机构、履约能力等内容)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评定分离一般分为评标、定标两个阶段。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少于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评定分离的使用应遵循合法、科学、“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综合考虑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竞价+择优”等因素最终确定中标人。 三、定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业主)中产生,成员数量为五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两人的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见证监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定标过程中的管理责任。 (二)定标前期准备。招标人可以在评标结束后对投标人进行考察(包括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履约能力等)作为定标的辅助材料,所有辅助材料应当客观描述实际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考察工作。 (三)结合评标报告和其他定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办法完成定标,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形成定标报告,存档备查。 (四)公示。定标后3日内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发布中标公告。 四、招标人可以采用下列定标方法: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法等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二)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进行集体商议后形成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三)直接投票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排序。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的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其他定标方法。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招标人定标活动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评估指导。同时,招标人应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定标前签订廉政承诺书、定标过程全纪录等途径,保证定标工作的廉洁、高效开展。         

附件3

          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人)

主要管理人员

备 注

房屋

市政工程

房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

≥5

项目负经理1人

技术负责人1人

施工员1人

质量员1人

劳务员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不少于1人

1、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2、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工程,质量员由技术负责人兼任。3、可兼职岗位每人兼职不得超过1项,且每个岗位兼职不得超过1人。4、根据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安排劳务员不少于1人。

房建: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市政:5000万元<工程合同价≤1亿元

≥7

项目经理1人

技术负责人1人

施工员不少于2人

质量员不少于1人

劳务员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不少于2人

                   

房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价>1亿元

>10

项目经理1人

技术负责人1人

施工员不少于3人

安全员不少于3人

质量员不少于2人

劳务员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不少于3人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每增加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5亿元以的市政工程合同价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注: 1.此标准为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现场主要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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