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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陕建质发〔2018〕2058号)

时间:2018-12-19  来源: 中建华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点击:
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建质发〔2018〕205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月10日,汉中市南郑区圣桦国际城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建筑施工安全专题座谈会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力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今冬明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稳定,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陕安委办〔2018〕87号)安排部署,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建筑施工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突出解决建筑施工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今冬明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稳定。
  二、时间安排
  2018年12月10日至2019 年1月10日。
  三、检查的范围及重点
  专项检查范围为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针对冬季雨雪冰冻、重污染天气及节假日停工复工频繁的特点,主要检查以下 10 个方面的内容: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电梯、塔吊、起重机、架桥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及脚手架的搭设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存在松动、失稳、倾斜等因素。
  (二)对脚手架、高处施工平台、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进行审核、专家论证并进行现场实施、监理、验收。
  (三)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工期定额管理规定,赶工期、推进度、突击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施工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应急救援物资是否配备到位,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是否进行应急演练并检验其符合性。
  (七)施工单位是否建立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检查验收、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等管理制度并落实。
  (八)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并落实。
  (九)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冬季施工安全措施、防火防中毒制度是否落实。
  (十)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对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的施工是否监督到位;地下施工现场排水设施设置及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多工序交叉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落实;施工临时用电、消防、通风与防尘、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等是否完好有效。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特别是要突出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今冬明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查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不履行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住建部门管辖范围的程序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转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严厉打击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违法建设等行为。
  (三)加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加强督导检查,推动专项治理扎实开展,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建立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工程,必须责令立即停工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严肃查处建筑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做好事故报送和查处工作,对在专项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罚;对不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要及时上报省厅依法处罚;对省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认真监督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各市专项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请于2019年1月4日前报省厅工程质量安全处。
  联系人:吴玺  电话:029—63915830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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