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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