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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1-25  来源: 中建华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点击: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标准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三、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执行市、区(自治县)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4号)同步废止。执行过程中,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内容因政策制度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如无变化,往后年度按此通知要求继续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现制定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为规范实施框架协议,集采目录以内的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框架协议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征集人统一负责全市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实行框架协议的具体品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拟定采购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再统一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可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其他规定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二)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自主选择市级和各区县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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