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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时间:2017-11-13  来源: 中建华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点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统一适用《裁量基准》。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决定制度、执法说明理由等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6日      

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类别 序号 法律依据 裁量点 裁量基准 处罚等次 处罚基准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不予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逾期15日内能够主动办理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或者换证手续,逾期超过15日但不满30日,未经税务机关发现自行改正或者能够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及时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较大或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管理等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从轻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能够及时纠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0万元以下,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四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不予处罚 首次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内及时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申报管理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内及时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申报管理类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内及时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从轻处罚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不超过百分之十,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凭证账簿管理类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不予处罚 首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凭证账簿管理类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内及时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不予处罚 首次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内及时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不予处罚 首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内及时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凭证账簿管理类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内及时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多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内及时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税款征收管理类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虽逾期,但在税务机关采取进一步措施前主动缴纳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且拒不配合税务机关采取进一步措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征收管理类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出现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从轻处罚 能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采取其他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拒绝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或存在其他恶意阻止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等严重情形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00元以下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30%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退税款,或有其它严重情形,导致少缴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款达5万元以上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征收管理类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从轻处罚 受他人胁迫,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教唆、与纳税人恶意串通等严重情形,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发票管理类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有权税务机关确定,非法印制发票。
  从轻处罚 非法印制发票情节轻微,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非法印制发票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非法印制发票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票管理类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内及时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发票管理类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虚开、代开发票。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虚开、非法代开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虚开、非法代开票金额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票管理类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按以下标准处理。 从轻处罚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情节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一般处罚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情节轻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从重处罚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票管理类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从轻处罚 所涉发票金额不满5万元,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下,或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处罚 所涉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以下,或发票数量在26份以上50份以下,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所涉发票金额超过20万元,或发票数量51份以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内及时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发票管理类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从轻处罚 丢失发票50份以下或擅自损毁发票20份以下,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处罚 丢失发票5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擅自损毁发票21份以上50份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丢失发票超过100份或擅自损毁发票超过50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30%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数额超过5万元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担保类 27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一般处罚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从轻处罚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不满5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在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超过25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七、税务检查类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账簿、记账凭证,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已扣、已收)税款。 从轻处罚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提供真实账簿、记账凭证,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5万元,且不超过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或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超过25万元,或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税务检查类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从轻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超过10万元,或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从轻处罚 造成税款流失不满10万元,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造成税款流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税款流失超过30万元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税务检查类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内及时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税务检查类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内及时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改正,或有拒不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其他严重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税务检查类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对其办理出口退税。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从轻处罚 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一般处罚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税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较重,性质恶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额超过50万元,或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拒绝检查等其他恶意不予配合情形的,处骗取税款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说明:“处罚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均含本数。所称日,均指自然日。对于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政策解读稿及发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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